问题的提出:
如今网络上有非常多的翻唱音乐作品,其中不乏优秀动听的声音,给大众带来愉悦与美的享受的同时,笔者不禁想到这些翻唱作品是否有涉嫌侵权的可能?如果音乐平台方已获得相关歌曲的版权许可,则音乐平台是否仍然有涉嫌侵权的可能?
一、音乐作品涉及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音乐作品的特征为曲调、歌词(可有可无)、可表演或演奏,因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曲作者、词作者(如有)。然而单有歌曲和歌词,如没有经过表演,音乐作品的美感就无法被他人感知,所以表演者演绎音乐作品也显得非常重要。如表演者将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即词曲作者的许可。表演者的表演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律以邻接权的形式对其加以保护,即表演者权。即使音乐作品经过表演者的表演,如果没有以某种形式传播出去的方法,仍然无法被普罗大众所欣赏。一首音乐需要经过录音形式固定下来,再经过出版发行,才能被公众反复欣赏。因此法律以录音制作者权对相关传播者加以保护。
一首《青花瓷》,是由钟兴民、周杰伦作曲,方文山作词,周杰伦演唱的歌曲,钟兴民、周杰伦、方文山是该作品的作者,周杰伦是该作品的表演者。通常,当《青花瓷》被制作成录音制品时,其录音制作者权由唱片公司享有。
二、翻唱是否侵权?
接上例,如一名网红歌手未经许可翻唱了《青花瓷》,是否需要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一般情况下,其他歌手翻唱他人作品后肯定会以某种形式传播出去,如没有发生任何传播行为,就如同普通人洗澡时唱歌一样,必然不涉及侵权问题。因此我们将常见的传播形式进行分类,并加以讨论。
1. 网红歌手在网络直播时翻唱《青花瓷》。
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一般情况下,网络直中的主播播放的音乐伴奏是他人预先录制好的,再配以自己的演唱,供观众欣赏。网络直播具有实时性、互动性,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公开演出,因此这种行为落入作者的表演权的控制范围,即翻唱者需获得《青花瓷》词曲作者的许可,否则将侵犯作者的表演权。
该行为是否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网络直播是实时性的,不满足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条件。
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周杰伦的表演者权?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著作权法》,表演者享有五项权利,周杰伦虽然是《青花瓷》的原唱者,但并不能控制他人对作品形成新的表演的行为,即法律没有规定所谓“原唱权”。因此翻唱者无需获得原唱表演者的许可。
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录音制作者权?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著作权法》,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含义与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基本相同,因此网络直播中的翻唱行为不受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控制,没有侵犯录音制作者权。
2. 网红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青花瓷》。
该行为同上述在网络直播环境中的翻唱行为,此处不再赘述。
3. 网红歌手录制翻唱作品并上传至互联网平台。
如今,一些网红歌手会去录音棚录制翻唱歌曲后,再将歌曲上传至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
该行为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录音过程中使用了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其次,将作品上传至音乐平台的行为,使得网友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翻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提供”作品的行为,通常将作品放置于网络供人下载肯定是一种“提供”作品的行为,那么如果仅仅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在线播放,是否也是“提供”作品行为呢?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予以明确:“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在线播放是一种浏览作品的方式,因此也属于信息网络环境中的“提供”作品行为。因此,该行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录音制作者权?如果录音过程中未使用他人的录音制品,而是独立录制而成的,即使录制时刻意模仿他人的录音音效,也不构成对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如果录音过程中使用了他人录制的录音制品,是对他人录音制品的复制行为,其再将录音制品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供人浏览的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那么该行为侵犯了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音乐平台是否可能承担责任?
今年2月9日,国家版权局推动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达成版权合作,腾讯与网易相互授权音乐作品,达到各自独家音乐作品数量的99%以上,并商定进行音乐版权长期合作,同时积极向其他网络音乐平台开放音乐作品授权。因此,目前主流的音乐平台均有绝大部分歌曲的版权许可。假设音乐平台已获得《青花瓷》的作者以及录音制作者的许可,网红歌手翻唱该作品后上传至音乐平台,在网红歌手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音乐平台是否可能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关键在于,音乐平台与版权方签署的版权许可协议的具体权利授权的内容是什么。如果音乐平台已获得作品的几乎全部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那么音乐平台侵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但音乐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方通常只会授予其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包括改编权等。由于笔者也未见过音乐平台与版权方的版权许可协议,假设该前述分析成立,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翻唱者是否对作品进行了改编。
如果网红歌手未对作品进行任何改编,我们认为音乐平台不构成侵权。原因在于:音乐平台事先已合法取得《青花瓷》作品版权许可(即词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时网红歌手是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翻唱作品,而通常在其上传翻唱作品时会与音乐平台达成一份授权协议,即网红歌手同意音乐平台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情况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和网红歌手的表演者权。
如果网红歌手对作品的词曲进行了改编,我们认为音乐平台有间接侵权的可能性。因为音乐平台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是改编后的翻唱作品,而改编需获得作者的许可,实质上已超出了版权许可协议的授权范围。
音乐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未直接实施录制、提供作品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根据《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音乐平台实施了两类行为,其仍然有构成间接侵权的可能性。
其一是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
其二是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
对于以上两项行为,难点在于如何判断第二项中的“明知”或“应知”。《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七项情形,归纳起来,大致需要考量的是:音乐平台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作品知名度大小;平台是否主动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平台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措施;平台收到侵权通知是否作出合理反应;针对某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是否采取合理措施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翻唱他人音乐作品并上传至互联网平台的行为,对于翻唱者而言,可能构成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要看其与版权方的版权许可协议中约定的授权范围,如果上传者未对作品进行任何改编,则侵权可能性小,如果上传者对词曲进行了改编,则存在构成间接侵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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